二OO九年八月普世教会传教意向述评

星期三, 22 七月 2009

八月:为在为数不少的国家里因基督之名而受到歧视和迫害的基督信徒们的人权、平等与宗教自由权益得到承认,使他们能够自由地善度和宣信各自的信仰生活祈祷

梵蒂冈(信仰通讯社)―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信仰自由宣言Dignitatis Humanae DH》指出,“人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此种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强制,无论个人或团体,也无论任何人为的权力,都不能强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违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挠任何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或私自、或公开、或单独、或集体依照其良心行事。本公会议更进一步声明,信仰自由的权利,奠基于人格尊严的本身,从天主启示的圣言和人类的理智都可以知道。这项人格对信仰自由的权利,在社会法律的制度中应予确认,并成为民法的条文”(2)。
教会始终保持和捍卫这一宗教良知自由,尊重其它宗教信仰的情况。但同时,也倍受各种误解、得不到尊重,甚至残酷迫害的困扰和煎熬。一方面,教会不应对遭受迫害感到惊奇,因为,我们的上主告诫他的门徒们说,“如果他们迫害了我,也会迫害你们”。另一方面,教难体现了对人性尊严的不尊重。而人性尊重,与宗教自由一样是最为崇高的价值观。
当我们真正善度福音生活时,就不会对周围的事物无动于衷。通常,也会产生两个连带的反映:一些人会认真反思自己的生活,有时甚至会因此而皈依信仰;另一些人则相反,会变得异常顽固。圣奥斯定曾经说过,“在健康人的眼中可爱的光明,在不健康人的眼中却是可憎的”。迫于政治集权或者宗教极端主义,人便折衷地变成了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人,既不承认人的尊严、也不尊重人的自由。教宗曾经指出,“事实上,宗教自由还远远没有做到在各地都得到保障。个别案例中,宗教自由因宗教或者意识形态的原因被剥夺了;有些情况下,尽管宗教自由在法律文字上得到了保障,但事实上,则受到政治权力的制约,或者受到不可知论及相对主义等主流文化更加诡诈的阻挠”(教宗本笃十六世在二OO五年十二月四日主日三钟经前发表的讲话)。
教会历来积极推动和促进良知自由。同时,教会义无反顾地见证了坚定的信德,甚至不惜为了基督的名献出生命。由此,我们的许多兄弟姐妹们热情宣讲内心的绝对自由,坚信在基督内的信仰、坚信天主是可以为之付出生命代价的最崇高价值观。
教宗指出,我们应该祈祷,“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完善地履行其与生具来的宗教圣召” (教宗本笃十六世在二OO五年十二月四日主日三钟经前发表的讲话)。人的观点是绝对唯物的,忘记了宗教是人生命的组成部分。为此,人的人类学视角也是变态的、片面的,不具有任何精神方面的意义。
我们要不断加强祈祷,使我们那些因基督之名而受到歧视和迫害的兄弟姐妹们的人权、平等与宗教自由权益得到承认,使他们能够在公共场所和私人生活中自由地善度和宣信各自的信仰;勇敢而坚韧不拔地在困境中努力战胜阻挡福音的障碍,为所有人的宗教自由作出贡献。
(Agenzia Fides 2009/07/22 - 字数:1,190;行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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